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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

    時間:2019-03-23 15:26:44 瀏覽:
    導讀:   金錢與權力令無數人趨之若鶩,擁有權力的人則會被金錢所吸引,而擁有金錢的人則會被權力所吸引,但無論如何金錢與權力本身是無罪的,迷

      金錢與權力令無數人趨之若鶩,擁有權力的人則會被金錢所吸引,而擁有金錢的人則會被權力所吸引,但無論如何金錢與權力本身是無罪的,迷失的是人。那么利用影響力 受賄罪 與斡旋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接下來將由 小編為您帶來相關知識。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

      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中:行為人與相應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沒有直接的隸屬和制約關系,只是有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且斡旋受賄謀取的必須是不正當利益。斡旋受賄是受賄罪的一種特殊方法。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本人。

      二、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根據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來確定的,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

      (一)主體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親屬的界定。關于“近親屬”的范圍,民事、刑事、行政法規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按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來確定“近親屬”的范圍較為妥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關系的,可以界定為其近親屬。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

      其次是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人”的內涵和外延,而“關系”屬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定的范疇。在這方面,兩高在200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中有“特定關系人”的規定,即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認為這一界定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認為應包括以下這些人:基于血緣產生的關系,即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基于學習、工作產生的關系,如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于地緣產生的關系,如同鄉;基于感情產生的關系,如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于利益產生的關系,如客戶、共同 投資 人、合同、 債權 債務關系;在任何情況下相識并產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關系人。筆者認為以上的界定有過于寬泛的嫌疑,應這樣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內涵和外延:該主體基于其與某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足以影響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決定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能夠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服務,即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具體的適用范圍有賴于相關的立法、 司法解釋 作出明確的規定。

      再次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以后,該工作人員憑借其在職時的影響力,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所要規制的。

      (二)客體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系,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存在著相似性。但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實現國家基本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力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該關系密切人,是間接利用某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的。筆者認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職務行為的正當性。

      該罪中,行為人索取或收受財物,利用的是關系密切人的職務影響——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正當性。所以,職務行為的正當性才應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對象:我國刑法規定及理論通說都對賄賂作了“財產性”的限定。筆者觀點,在對賄賂的界定中,利益說更為周延且妥當,所有與職務行為作對介交換的利益都可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對象。

      (三)主觀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表現為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的關系,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且希望請托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托人索賄。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人及各有關人員的主觀故意不同,直接影響到行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何種犯罪。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進行探討:

      1.關于直接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情形

      直接利用影響力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直接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之行為。此種情形,以行為人沒有與該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為前提,如果行為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則行為人未必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2.關于間接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情形

      間接利用影響力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行為。這種情形,以行為人沒有與該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受賄故意為前提,如果行為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則行為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則要根據行為人和“該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而定。這和斡旋受賄犯罪的主觀故意相類似,只不過后者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故刑法直接規定為受賄罪;而前者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因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將其規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3.關于離職后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情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這種情形,看行為人是否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如果行為人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則行為人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受賄罪;如果行為人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不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則行為人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

      (四)客觀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影響力”,應屬于非權力性影響力,是基于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親緣關系、情感關系、利益關系等而衍生的與他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方式:一是行為人利用了其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行為人直接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影響,使其為或不為某種行為。二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必須明確,本罪中的職務行為是指:第一,必須是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第二,必須是由行為人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第三,這種職務行為必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在履行正當程序后所從事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公共事務活動。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本罪的另一重要特征。關于“不正當利益”的內涵,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三是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 或者“情節嚴重”。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斡旋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有一定區別的,因此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以及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還介紹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等相關信息。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識,若還其他問題需要咨詢,歡迎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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